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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09/9/28 12:52:24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近年来,中国会展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由于展会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展示商品和服务的良好机会,也会给主办方甚至主办城市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目前各类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层出不穷。然而,从整个会展产业来看,当前国内会展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课题。

  针对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实际问题,以及产业的实际需要,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规范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目的是强化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其中,既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又注意不干扰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基础之上,我国正在逐渐建立一个完善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市于2007年11月通过的《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贯彻的主要原则就是“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展会参与各方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清楚的界定,以建立健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首先,对于展会的主办方而言,在展开开始之前就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预警工作。主办方应当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在展会过程中,尤其应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其次,对于参展方而言,参展方最主要的义务是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参展方应当和主办方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三,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二)展出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针对展会期间屡屡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必要设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诉机制。根据北京市该《办法》的规定,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我国目前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规则。然而,面对会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上述办法并未给出所有的答案。例如,现实中参展商的展品(尤其是外观设计类产品)很有可能在展会上展出后即被人模仿、剽窃、仿制等,对于因参展而引起此类知识产权的受侵害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要真正建立一套完善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加以时日。对于企业而言,应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了解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对于自律和维权均予以同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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