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
  • 求购
  • 公司
  • 招商
  • 资讯

搜 索

欢迎来到盛丰建材网,请 登录 免费注册

咨询电话:400-008-8065

  • 展会合作
  • 新闻详情

国际展览会公约

时间:2009/9/28 12:56:50 来源:中国会展网

  《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并经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议定书》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增补

  第一章 定义和宗旨

  第一条

  1. 展览会是一种展示,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2.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加时,展览会即为国际性展览会。

  3.国际展览会的参加者既包括代表官方组织国家馆的参展者,也包括国际组织或不代表官方的国外参展者,还包括依据展览会规章被授权从事其他活动的,尤其是已经获得特许权的参展者。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除下列展览会以外的一切国际展览会:

  a) 展期不超过3 个星期的展览会;

  b) 美术展览会;

  c) 实质上具有商业性质的展览会。

  “无论主办者对展览会冠以何种名称,本公约均认定,注册类展览会和认可类展览会之间存在差别。”

  第二章 组织国际展览会的一般管理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以得到本公约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国际展览局的注册:

  A) 展期不短于6个星期,不超过6个月;

  B) 应将参展国使用展览会建筑的管理规定写入展览会《一般规章》中。如果邀请国的法律规定对财产(不动产)征税,组织者应负责缴纳。只有按照国际展览局批准的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才可以是有偿的;

  C) 从1995年1月1日起, 两届注册类展览会的举办间隔期不得少于5年;第一届展览会可于1995年举办。尽管如此,国际展览局可以接受比上述规定提前不超过一年的举办日期,以允许纪念某个具有国际重要性的特殊事件,但不改变已列入原日程表的5年举办间隔期。

  第四条

  A) 具有下列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得到国际展览局的认可:

  1. 展期不短于3个星期,不超过3个月

  2. 具有明确的主题;

  3. 总面积不超过 25公顷;

  4. 展览会必须向参展国分配由组织者建造的展馆,免收租金、费用、税给一个国家最大的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但是国际展览局可以允许不免费分配展馆的要求,如果主办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证明这一要求是正当的;

  以及除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分配给一个国家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然而,国际展览局可以批准有偿分配展馆的要求,但主办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必须证明这一要求是正当的;

  5. 在两个注册类展览会的间隔期间,只能举办一个按照本条A款规定的认可类展览会;

  6. 只有一个注册类展览会或一个符合本条A款的认可类展览会可以在同一年中举办。

  B) 国际展览局亦可对下述展览会予以认可:

  1. 三年一届的米兰装饰艺术和现代建筑展览会,基于其历史地位,且要求它保持原先的特点;

  2. 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A1类园艺展览会应在两届注册类展览会之间举办,但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举行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2 年,在同一国家举办的间隔期至少为10年。

  第五条

  展览会的开幕和闭幕日期以及主要特点应于注册或认可时确定,且只有经国际展览局同意才能改变。

  展览局同意方可改变。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1. 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非缔约国政府如欲为其展览会争取注册或认可,只要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所作的规定及其实施规章, 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

  2. 申请注册或认可应由展览会举办地负责国际关系的政府 (以下称“邀请国政府”) 提出, 即使该政府并非该展览会的组织者。

  3. 在其强制性规定中,国际展览局确定预留展览会日期的最长期限及接受注册或认可申请的最短期限。它还规定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并依照强制性规定确定用于审查申请的应缴款额。

  4. 展览会只有满足本公约的条件及国际展览局所作的规定,方可得到注册或认可。

  第七条

  1. 当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竞争同一个展览会的注册或认可且不能达成协议时,应请求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予以裁决。全体大会在做出表决时,应考虑所提出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具有历史性或道德性的特殊理由、与上一届展览会的间隔以及各竞办国已经举办过展览会的次数。

  2. 除特殊情况外,国际展览局须将优先权给予在缔约国境内组织的展览会。

  第八条

  已获得展览会注册或认可的国家,如果更改该展览会的预定举办日期,将失去由注册或认可展览会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但第二十八条d)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它希望另定日期举办该展览会,有关政府则须重新申请,如有必要,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解决竞办请求。

  第九条

  1. 如果展览会未经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缔约国应拒绝参加、不予以赞助、不给予政府补贴。

  2. 对业经注册或认可的展览会,缔





版权说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建材网www.jiancai.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建材网 www.jiancai.com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建材网www.jiancai.com。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出国参展:签证秘笈 [2014/3/28] 展位选择三步棋 [2009/11/19]
参展10件事,做好了贸易也就成啦! [2009/11/19] 细节决定参展的成败 [2009/11/19]
展览会、展台设计与企业整体形象 [2009/11/19] 贸易展会之警惕骗展 [2009/11/17]
怎样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展览会 [2009/11/17] 如果决定了参加展览,还有什么要注意的? [2009/11/17]
参加展会十件大事你做好了吗? [2009/11/17] 如何进行展位设计 [2009/11/12]
举行成功展会的经验总结 [2009/11/12] 企业如何参展? [2009/11/12]
参展商展会上宣传企业展前准备工作 [2009/11/12] 降低参展成本 支招几点窍门 [2009/11/11]
参展注意事项 [2009/11/11] 企业参展:产品展示为先 [2009/11/11]
  2014第六届亚洲(北京)国际智慧城市暨智能家居展览会 [2009/11/11]
展会新闻
展会回顾
关于我们 | 合作代理 | 客服中心 | 友情链接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客服:400-008-8065 客服传真:0577-86661980 电子邮箱:admin#jiancai.com
英文网址:www.jiancai.com 中文网址:建材网
版权所有 建材网-建材B2B平台
盛丰网络: 大豆网(www.dadou.com) | 电子商务(www.gbs.cn)
浙ICP备15009750号 Copyright 2009-2010 建材网 All Rights Reserved